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技类产业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印发的《关于加快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支撑引领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黑发〔2021〕16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原创性科学研究等4项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1〕7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2〕3号)、《黑龙江省激励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高质量就地转化若干措施》(黑政办规〔2022〕4号)、《新时代龙江人才振兴60条》(黑办发〔2022〕27号)等政策,依据《黑龙江省省级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黑科联发〔2022〕10号),完善重点工作流程,规范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资金是指由省财政厅统筹安排,用于落实提升全社会研发投入、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应用、支持科技企业孵化服务、提升创新服务体系建设、鼓励高新区晋位争先、引导市(地)县科技创新发展等方面产业政策的省级财政资金。鼓励各市、县根据各科技专项(事项)需要设立本级配套资金。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申报单位是指省内符合相应条件的高新区、高校(含部属、省属)、科研院所、企业。 第二章 支持范围、方式和标准 第五条 科技类产业政策分为公开竞争、绩效奖补和据实奖补三类。 (三)据实奖补类 依据政策规定的补助范围和补助标准,直接兑现补助资金。 1.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对规模以上企业奖励50万元,规模以下企业奖励15万元,对两年内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成长为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的再奖励35万元,对有效期结束后复审再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标准减半。 第六条 申报单位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企业主体、主营业务及纳税均在黑龙江省; (四)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五)省科技厅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依据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期间如有变化,将按新规定作出调整。期满后,根据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黑龙江省科技类产业政策实施细则》(黑科规〔2022〕4号)自行废止。符合本细则的申报单位,同时符合我省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从优、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