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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惠企奖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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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发布时间

政策截止日期

1

南京

区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浦口区知识产权奖励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江苏省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纲要(2021-2035年)》、《江苏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关于深入推进引领性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宁委发〔2022〕1号)以及《南京市创建省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城市实施方案》(宁政办函〔2021〕34号)的精神,贯彻执行《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号)、《关于核查整改知识产权资助政策文件的函》相关要求,强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保护和服务能力,促进区域知识产权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结合浦口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使用管理,所需资金由区财政列入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在浦口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以及服务于浦口区内企事业单位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平台)、银行、自然人等。

第七条  提高企业知识产权建设水平。每年在企业中评选不超过10家知识产权工作先进单位,每家先进单位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鼓励企业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简称“贯标”)。对通过江苏省知识产权局“贯标”备案且合格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奖励3万元。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浦口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承担,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三年。2021年8月1日至本办法印发施行期间的专利、商标相关政策支持,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施行期间,如遇上级文件修改或与其规定相违悖的,按照上级文件执行。

2022-10-27

2025-10-26

2

太仓市

太仓市加快推进科技创新企业梯度培育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切实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力打造“3+3”产业集群的决策部署,全面激发科技创新主体活力,加快形成科技创新企业集群,为太仓高质量发展注入科技强动能。根据《加快推进全市创新集群科技企业梯度培育的若干措施》(苏科高〔2022〕19号)、《太仓市推进数字经济时代产业创新集群建设2025行动计划》(太委办〔2022〕41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科技是第一生产力,创新是第一动力,不断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聚力聚焦高端装备、先进材料、航空航天、生物医药等主导产业,加快完善科技创新企业培育体系,全面推进科技创新企业向高端化、集群化发展,为高水平构建一批具有太仓特色的产业创新集群提供强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

  围绕科技企业全生命周期,着力完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孵化链机制,聚力聚焦“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梯次培育,着力培育一批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优质企业,不断营造优良的科技创新创业生态。力争到2025年,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突破2500家,有效高新技术企业突破1600家,苏州市及以上瞪羚企业突破60家,苏州市独角兽培育企业突破20家。

  四、扶持政策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企业通过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的,给予每家0.2万元奖励。

  (二)高新技术企业奖励。企业首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每家25万元奖励;再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每家10万元奖励。

  (三)瞪羚企业奖励。企业获评苏州市瞪羚计划的,给予每家5万元奖励。

  (四)独角兽培育企业奖励。企业获评江苏省潜在独角兽企业或苏州市“独角兽”培育企业的,给予每家100万元奖励;列入国际国内知名机构或省、苏州市发布的“独角兽”榜单的,给予每家200万元的奖励。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就高不重复奖励,单个企业奖励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

  七、附则

  本意见由太仓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两年。原《太仓市推进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试行)》(太政发〔2020〕19号)废止,未兑现的奖励或与现有相关政策文件同类或者重复的,按本意见实施。

2023-06-01

2025-06-01

3

苏州

苏州高新区加快培育和发展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进一步引导及鼓励企业技术创新,提升区域的自主创新能力,推动全区高新技术企业集聚及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根据《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新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苏府办〔2021〕81号)和《苏州高新区创新型企业培育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苏高新管〔2021〕22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

  第二条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工作实行区及板块联动工作机制,以加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源头培育为重点,引导企业通过自主创新,不断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有品牌的高新技术产品,积极引导区域内中小科技型企业向高成长、新模式与新业态转型,加快成长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第三条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的引进、培育工作,通过健全市场机制,强化基础支撑,加强人才培养,深化开放合作等渠道,提升区域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支撑能力。

  第四条加快提升科技创业园等孵化载体的建设水平,进一步营造科技创业氛围,完善创业环境,为孵化器内企业提供高水平、高质量的专业化孵化服务,同时形成有利于科技创业企业快速成长的空间载体,加速培育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发展。

  第五条结合区域产业优势,进一步强化科技招商和培育新兴产业的力度,积极组织科技、财政、税务等部门及知识产权、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择优选择区域内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等重点领域内的科技型企业进行培育,为培育企业开展全流程、专业化服务。

  第六条集聚科技资源,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激发企业创新的主观能动性,以人才项目、科技型中小企业等为重点,加强培训和辅导,通过培育,使其尽快成长为符合条件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第三章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

  第七条进一步增强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加大科技政策宣传与落实的力度,推动区域内科技型企业加快成果转化,培育提升区域内一批掌握核心技术的高科技企业成长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促进我区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第八条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认真履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相应职责。按属地管理原则,浒墅关先进制造功能片区、太湖科学城功能片区、狮山商务创新功能片区负责辖区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挖掘、发动、辅导及申报企业的现场核查工作。区企业服务中心负责申报材料的收集和初审工作。区科创局负责加强科技企业的政策宣传、培训辅导以及对板块的业务指导,同时会同区财政局、税务局、市场监管局、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等职能部门对上报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上报意见。

  第四章奖励条件及程序

  第九条奖励措施

  (三)对于当年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5万元奖励。对于重新认定(2008年以来曾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同时享受上级财政给予的奖励和支持。

  第十一条以上奖励采用事后奖补的方式,根据区科技创新年度资金预算统筹安排。高新区科创局、财政局统一对申请的资料进行审核,最终报区人才科技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统一下达奖励资金,具体拨付的时间以下发通知为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3月15日。原《苏州高新区加快培育和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实施办法》(苏高新管〔2022〕81号)自行废止。

  第十六条本实施办法由苏州高新区(虎丘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

2023-05-06

2025-03-15

4

无锡

无锡市促进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无锡市政府关于印发促进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锡政发〔2020〕34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软件产业发展战略,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和江苏省委、省政府关于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促进我市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政策。

  一、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三)推进标准化建设。对软件企业参与主导起草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对承担国际(全国)专业标准化委员会、分委员会和工作组秘书处工作的,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的分档资助。鼓励软件企业执行信息技术成熟度、系统集成、信息安全、开发管理等国际、国家级标准,提高软件质量,增强行业竞争力。对首次通过CMMI4和CMMI5级资质认证的企业,对首次通过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成熟度、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DCMM)、信息系统建设和服务能力(CS)评估三级及以上能力评估的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的分档奖励;对首次通过国家级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认证的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行业协会、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软件质量评测、成本度量等服务,提升软件价值认可度;支持企业软件产品进行质量评测、成本度量评测,按其测评成本给予分档奖励,单个企业年度累计最高10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大数据管理局)

2020-11-30

2025-11-30

(文章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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